2018年10月份,二人正在子洲縣某酒店住宿期間,麻某了賀某的照,延安須眉以漫衍照爲由欺詐女方後將此照轉發給賀某的同窗、家人及二人配合的微信群內,並以漫衍或刪除此照爲由,多次向賀某及其家人財物。
到2018年,二人再次和洽,賀某去延安探望麻某時,麻某取賀某一以賀某的表面分期貸款5000元。
麻某多次巧取豪奪他人財物,數額較大,其行爲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四條之劃定,犯罪現實清晰、確實充實,該當以巧取豪奪罪逃查其刑事義務。按照《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劃定,提起公訴,請依法判處。
麻某本年25歲,延安人,2018年12月6日,因涉嫌巧取豪奪罪,被子洲縣刑事,2018年12月19日,經查察院核准拘系,當日,子洲縣依法對其施行拘系。宜蘭民宿包棟
2017年5-6月份,麻某通過他人引見認識了賀某,後二人成長爲愛情關系,互有經濟往來,後二人因故,不再往來。
此中:2018年11月16日,麻某以漫衍賀某某的赤身照片相,700元正在榆林延安住宿旅館向賀某索要財帛200元,後現實收取100元;2018年11月19日,麻某再次以漫衍賀某的赤身照片相,向賀某索要財帛500元,後現實收取100元。2018年11月25日,麻某以刪除賀某的赤身照片爲由,向賀某索要刪除照片費3000元,後現實收取500元。